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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轴承工业协会

概述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简称:中轴协。英文全称:China Bea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Association ,简写:CBIA。
中国轴承协会
中国轴承协会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以轴承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主,包括研究所、设计院、高校、相关行业企业及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具有社会经济团体法人资格。

业务能力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5家,集中了全国轴承行业的精华,遍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覆盖面按销售总额计占全行业的7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轴承工业取得了快速稳健发展,2008年销售总额880亿元,轴承产量100亿套,轴承品种规格7万余个,从内径0.207毫米到外径6.2米,精度从普通级到精密级,年出口轴承33.9亿套,创汇29.7亿美元,是中国机械行业出口创汇拳头产品之一。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以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团结行业力量,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为宗旨。在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行业与国内外用户之间、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积极为政府、行业和会员(企业)服务。

主要工作任务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主要工作任务是:调查研究行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提出建议;组织交流企业改革、管理、技术、质量、经济等方面经验;组织行业统计信息,搜集、分析、发布行业有关经济技术等信息资料;开发人力资源,加强职工教育,组织人才培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国内及国际轴承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等等。以多种服务形式,推动行业发展。

机构设置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设在北京,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内设信息部。根据工作需要,中国轴承工业协会设有规划发展咨询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和价格委员会等五个分支机构。 为了推动和加强全国轴承行业的信息服务和轴承专业展览工作,经批准,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正式注册成立了“北京中轴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轴协(北京)会展有限公司”。协会的刊物有:“轴承工业”、“轴协动态”、“轴承商情”、“轴承工业动态”、“中国轴承信息报”等。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遵循我国对外开放方针和政策,热忱与世界各国同行及相关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以推动轴承工业的共同发展。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简称中轴协),英文名称:CHINA BEA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B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国轴承行业的制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行业的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范,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和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提供双向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团结全行业力量,推动轴承工业的振兴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对轴承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服务;
(二) 对于轴承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运行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轴承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四)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加强轴承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五) 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六) 协助政府组织、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种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七) 收集和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
(八) 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专业化协作等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九) 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 认真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 大力推行品牌战略,积极实施技术创新,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二) 加强国际交流,举办国内及国际轴承及其专用装备展,发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三) 组织交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职工培训(包括“三高人才”培训)的经验,并根据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和专项培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向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四) 组织开展宣传交流工作;
(十五) 承担政府交办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二)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具有法人资格;
(四) 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手段,企业管理有一定基础,产品质量有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后,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确认,并在协会刊物正式发表,即成为本会会员; 
(四) 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研究确认后在协会刊物正式发表,则为正式退会。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会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专务委员;
(七) 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或罢免秘书长;
(八) 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
(九)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审查理事的增补和变更;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在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轴承工业协会工作,是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提名正、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五年六月六日会员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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